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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章程

日期:2020-5-7 0:00:00 15:06  发布:烟台北极星

烟台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单方出资设立烟台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烟台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烟台市滨海景区1.2.3.4.5号(广仁路21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钟表、计时仪器、工艺品展示;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包装装潢材料、钟表眼镜及配件、计时仪器、金属制品、工艺品、家具、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宠物用品、金银饰品、农畜产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厨卫用品的零售、批发;计算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图文设计制作、网页设计制作;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票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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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认  缴  情  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00万元

2009年4月28日

货币

100万元

2009年4月  28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或更换董事;

(三)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决定;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经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党委批准,设立中共烟台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支部委员会。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内小组,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公司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通过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公司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通过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建强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证;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群众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内容与公司法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0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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